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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八人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请求确认拆除上盖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就所诉问题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邹**、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张**、邹**、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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