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凌*文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黄**与广州市城**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判决书
胡**与广州**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新与广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