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文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