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以另行处理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孔**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判决书
周**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判决书
丘景星与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裁定书
吕**与广州市**限公司、广州**总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广州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岑**与岑**、岑**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西关**展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四**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汪**、汪**、李**、汪**、汪**、汪越航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