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大卫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局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星**限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广州**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发总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定书
第建阳光发展**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判决书
丘景星与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裁定书
吕**与广州市**限公司、广州**总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李*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