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局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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