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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孔河、易*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孔河、易莹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孔河、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孔河、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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