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孔河、易莹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孔河、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孔河、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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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5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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