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黄**、陈**、鲍**、阿**、阿**、阿**、阿**要求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关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0号房屋(穗国房拆裁字(2012)第16号)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九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九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黄**、陈**、鲍**、阿**、阿**、阿**、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黄**、黄**、陈**、鲍**、阿**、阿**、阿**、阿**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