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俞**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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