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凌**与广州市**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司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西关**展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联**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孔河、易*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54号判决书
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