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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汪**、汪**、李**、汪**、汪**、汪越航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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