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陈**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判决书
周**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判决书
丘景星与广州市**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裁定书
谢**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新与广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岑**与岑**、岑**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西关**展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