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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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