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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广州市沿江西路81号二楼房屋作出的房屋注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50元,余下2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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