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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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