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飞诉被告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要求公布考试成绩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潘**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新与广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丘**与广东粤**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54号判决书
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96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