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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广州市**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美英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农林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法院立案时没有指引适格被告及诉讼请求故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美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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