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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广州**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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