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原告广**有限公司海珠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移送我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海珠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两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两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