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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广州**卫生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答复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雄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我送达的《关于徐*雄投诉紫荆医院违规体检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的答复及调查行为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严重的故意失职行为。现我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徐*雄投诉紫荆医院违规体检的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辩称:一、2013年2月7日,原告向我局投诉广**医院(以下简称紫**院)违规体检,在体检中对其进行乙肝检测,并私自把乙肝体检报告交给其用人单位,侵犯其隐私权,请求责令医院相关责任人书面赔礼道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等事项。我局当场对原告询问并了解有关情况。我局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于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受理通知书》,于3月5日再次对紫**院展开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向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南**办事处发函了解相关事宜。我局主管领导和有关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了讨论,于2013年4月17日书面答复原告。该答复意见后被广**生局撤销,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我局于2013年8月7日组织卫生监督员再次前往紫**院调查,进行现场笔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同时对体检科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监督检查,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并要求医院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完善工作流程,于2013年9月21日完成书面答复,通知原告前来领取时,原告称不在广州,后于10月9日下午领取了书面答复。鉴此,我局对原告信访的调查和答复程序合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二、我局对原告信访的调查和答复事实清楚、内容恰当。根据原告的信访事项,我局曾三次前往紫**院现场检查,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紫**院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检验报告单档案管理及体检报告发放流程不完善,对此,我局已对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目前证据未发现有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紫**院泄露了原告的乙肝项目检验结果。三、我局对原告信访事项的调查和答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关于原告体检报告是否依法作出结论的问题,由于原告曾是南洲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安监中队临时聘请的消防协管员,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关于紫**院是否违规进行乙肝检测机泄露检测、体检结果的问题,根据我局调查情况,未发现紫**院存在目前国家体检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综上所述,我局已依职权进行了客观的调查和公正的处理,按规定向原告进行答复,不存在行政违法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我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权,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聘请的工作人员。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到紫**院体检科进行体检,为此,原告缴纳体检费45元。此外,原告当日在紫**院内科做了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当日,原告缴纳检验费用50元(其中注射费4元,检验费46元)。事后,该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表》记载:原告当日检查项目为:内科(心肺和腹部)、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肝功能七项等。该医院出具的诊断及防治意见为:转氨酶偏高,建议合理饮食,禁酒烟,注意休息,定期复查肝功能。

事后,原告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投诉,反映紫**院在入职体检过程中违规检查乙肝两对半项目。对此,广东省卫生监督所转给被告下属广州市海珠区卫生监督所处理。被告于2013年1月4日收到后,分别于2013年1月5日、3月5日两次到紫**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该院业务副院长周**、检查科主任丁**、内科主任孙**进行询问,对此,被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其中,2013年1月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经检查发现”如下:1、紫**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2、现场检查紫**院检验科有一本“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其中有2012年12月12日病人徐**签名的“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详见复印件)。3、在紫**院副院长办公室内周**提供了一张姓名“徐**,男,27岁”,送检医生孙**的“紫**院检验报告单”,二张姓名“徐**”编号0149789、0149779的紫**院收款收据(详见复印件),现场由副院长周**提供了一张“姓名徐**,检验编号705,送检医生林**,送检时间2012-12-12,检验医生刘**”的“紫**院检验报告单”(详见复印件)。4、现场检查紫**院内科门诊的《门诊病人登记薄》,其中发现了内科医生孙**12月12日为病人徐**的就诊门诊记录(详见复印件)。5、紫**院现场提供了孙**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林**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刘**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复印件。当日,被告在现场复印了紫**院的《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记载:12月12日,徐**的签名)、《广州市海珠区社会医疗机构门诊病人登记表》(记载:就诊日期为12月12日,徐**,临床诊断:体检,要求检验两对半)及有关医护人员的资质证书材料,紫**院在电脑系统中重新打印两份《检验报告单》、复印两张《收款收据》(存*)给被告。2013年3月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的“经检查发现”记载内容主要是紫**院的体检科、检验科、治疗室及内科诊室在紫**院的具体位置,并记载检验科内有多张操作台,其中一张操作台面上有一个试管架,有一叠封闭的装有乙肝两对半信封,有一本“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具体内容附照片3张)。当日,紫**院还提供孙**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丁**、刘**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三名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的复印件给被告。此外,紫**院的副院长周**在被告的《询问笔录》陈述:徐**于2012年12月12日到紫**院进行体检,……徐**在体检科做了内科、外科、身高、视力、血常规、肝功七项,他自行到内科要求做乙肝两对半检查,送检医生是孙**,我们有给徐**提供“紫**院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在得到徐**的签名确认后才抽血送检的。在体检科给徐**体检完后的血液标本送检医生是林**,在内科给徐**体检后的血液标本送检医生是孙**,徐**的血液标本的检验医生都是刘**,他们三人都提供了相关资质复印件。体检结果是徐**本人亲自过来领取的,其中,乙肝两对半的结果是单独装在信封里密封交给徐**,其他检查结果直接交给徐**,没有设签收登记本,徐**没有签收。……体检报告是凭体检发票过来领取,乙肝两对半的结果也是凭发票过来领取,原则上是交给受检者本人。乙肝两对半的检验结果是装在信封里密封交付的,体检报告是直接交给拿报告的人,没有装在信封里。徐**在开单做乙肝检查之前没有签署知情告知书,但在“自愿做乙肝两对半检查知情同意登记表”上签名。乙肝两对半检查是我院门诊检查的一个项目,……体检报告是由体检科发放的,乙肝两对半的检验结果是由检验科发放的,没有签收登记本。紫**院的检查科主任丁**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做乙肝两对半检验首先要看到病人的乙肝两对半申请单,我们告诉病人做乙肝两对半是自愿的,如果愿意就在《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上签名。……如果是门诊病人,由病人凭发票自行取结果,以前没有签收,今年1月6日按照医院规定有签收了。凡是乙肝两对半的检验结果都密封,上面写上病人名字,其他结果没有密封。紫**院的内科主任孙**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徐**来内科就诊的事情可以查“门诊病人登记薄”知道。2012年12月12日徐**来到内科诊室门口,当时其还在接待其他病人,……等其他病人走后,他走进来第一句话说“医生,我想复查两对半”,其就问他要不要查肝功能,他说不用,他说他之前就知道是大三阳,现在想复查。所以,其在“门诊病人登记薄”上登记了“临床诊断”为“体检要求检验两对半”。写“体检”是因为其不能冒然诊断他是乙肝,而他又不是来看病开药的,只能记录为“体检”。这里写体检是一个泛指,因为他是自己要求检验两对半,其不能随意下诊断结论,只能统称写为体检,而且如果诊断为乙肝,需要上报传染病,所以没写乙肝。

2013年2月7日原告向广州**生监督所提交《关于紫**院违规体检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分别为:两张紫**院《收款收据》(扫描件)、《健康检查表》(复印件)、两份《检验报告单》(分别是肝功能七项和乙肝两对半,均为复印件)],投诉事项为:1、紫**院在体检中对其进行乙肝检测,并将私自把其乙肝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泄露其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请求责令紫**院整改违规违法行为,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紫**院在体检中违反规定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2、紫**院针对其体检报告没有依法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并书面送达本人;3、责令紫**院相关责任人就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向其书面当面赔礼道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保证永不再犯;4、责令紫**院依法、及时、有效地责令整改纠正相关责任人的不规范的入职体检行为和就业歧视行为等相关违法行为;5、卫生监督部门将查处结果依法书面告知其。

当日,被告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陈述:其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与南**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南洲**处安监中队消防协管员内勤,合同到期后,2012年12月3日南**事处通知其上班,上班时没有签劳动合同。其是2012年12月12日上午9点由南**事处胡**指定的城**一名姓梁的工作人员带到紫荆医院进行体检,其没有和紫荆医院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南**事处城**姓梁的工作人员对医生说帮其做入职体检,医生就给其一份体检表。其根据体检表的内容和指引到紫荆医院2楼体检科填体检表,交款后按体检表的内容作体检,其去2楼检验室准备抽血的时候,护士说凡是南**事处城**姓梁的工作人员带过来做体检的都需要做乙肝两对半检查,要求其去交乙肝两对半检查费后,再来抽血,护士带其到一楼大堂右边第一个科室,护士跟医生讲要开乙肝两对半的单,医生开了乙肝两对半的单,其交费后,到2楼检验室进行抽血。其体检的两张收据在12月12日体检结束后交给南**事处城**姓梁的工作人员了。2012年12月13日下午,南**事处的胡**通知其到办事处,把体检表拿给其看,说其不合适这份工作;14日下午3点其去紫荆医院2楼拿体检结果,医生告知其体检表和乙肝两对半的结果已经交给南**事处了,其发火说要起诉该医院,并把起诉书交给了那位医生。当天下午5点该医院打电话给其说结果找到了,要求其去拿,其很发火就没有去取。……其于2012年12月24日到紫荆医院拿了乙肝两对半的结果,当天直接拿到了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其他结果没有拿到,2013年1月16日其到南**事处拿回了体检表。南**事处的胡**告诉其紫荆医院检查的结果显示转氨酶偏高,……她交给其的《健康检查表》并没有包括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对此,原告在被告的《询问笔录》左下方签名、加盖指模并填写日期予以确认。

被告于2013年3月6日上午对紫荆医院的体检科临时负责人王**进行询问,王**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徐**于2012年12月14日到我院的体检科问体检表在哪,其叫他去问护士,然后其打电话给夏*主任询问徐**体检结果的事,夏主任说徐**的体检表给南**道处的一个女的拿着徐**的体检收据拿走了,……乙肝两对半的结果不在体检科,……体检结果不是密封的,体检科没有开展两对半的检查项目,也不发放两对半的检查结果。当日,紫荆医院提供了《体检科工作制度》、《体检工作流程》、《检验室工作制度》、《检验技师职责》给被告。

此外,被告于2013年3月4日发函给南**办事处,就徐**投诉事项了解相关情况。对此,南**办事处复函被告:2012年12月出管中心和街道人事部门均没有安排徐**检查乙肝两对半,也没有收到徐**乙肝两对半的检验结果。

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对原告作出答复:一、经调查,未发现紫荆医院对您的诊疗行为及出具的《健康检查表》违反医学操作常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未发现紫荆医院有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不能认定紫荆医院泄露了您的乙肝项目检验结果。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查。广州市卫生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穗卫行复(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被告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收到后,于2013年8月7日再次到紫荆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紫荆医院的实验室管理系统搜索2012年12月12日的检验情况,可见徐**肝功能等的检验结果,……现场拍照两张并立即打印出来,……现场打印徐**的“紫荆医院检验报告单”,是现场应卫生监督员要求由丁**从该院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来。对此,被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确认。当日,被告对紫荆医院的副院长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周**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患者要做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做要到门诊开单、然后到抽血室抽血,在做检查之前要在“紫荆医院乙肝两对半检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检查结果也是密封装在信封里,体检者凭缴费单过来领取。此外,被告当日向紫荆医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18648),要求紫荆医院规范检验报告单补打流程,不得更改包括送检医生姓名、科别在内的原始资料;规范体检报告的发放流程。随后,紫荆医院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告提交《体检整改意见书》、《健康体检工作流程》、《体检科管理制度》、《乙肝两对半检查知情同意书》(式样)。

被告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关于徐**投诉紫**院违规体检的答复》,答复原告:一、紫**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更名为广州**童医院。我局对该医疗机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进行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权。经调查,该医院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检验报告单档案管理及体检报告发放领取流程不完善,经海珠区卫生局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目前该医院已上交整改报告,重新修订《体检工作流程》和《体检科管理制度》。二、对您提出的确认体检报告是否依法作出合格结论的诉求,依据**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紫**院在体检报告内有对您的体检结果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三、未发现紫**院有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不能认定紫**院泄露了您的乙肝项目检验结果。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签收该《答复》。之后,原告提出复议,广**生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穗卫行复(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关于徐**投诉紫**院违规体检的答复》。原告对此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作为辖区内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承担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育部、**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及《**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均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本案中,被告根据其调查材料及结合原告已在紫荆医院《自愿做乙肝两对半知情登记表》上签名的事实,认定原告做乙肝项目检测前是知情和自愿的意见,证据确凿。被告据此认为紫荆医院不存在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处理的意见,正确。

按照前述规定,紫荆医院还附有保密、妥善保管原告乙肝项目检验结果的义务。目前医疗机构通常是凭收款收据或用药清单向受检者或病人等发放检验报告和药物。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询问时承认其在体检后将两张收款收据交给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该行为可视为其有委托他人到医院领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表示。因此,紫荆医院向持有相关票据的领取人发放《健康检查表》的行为,并无不当。现原告认为紫荆医院违规将其《健康检查表》和乙肝检验报告交给用人单位的意见,依据不足。而且,原告也承认其于2012年12月24日到紫荆医院领取乙肝两对半的检验结果。被告在调查期间,分别向紫荆医院及南**办事处了解情况,均无证据证明紫荆医院存在泄漏原告的乙肝项目检验结果的行为。鉴此,被告答复原告未发现紫荆医院有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及不能认定紫荆医院泄漏原告的乙肝项目检验结果的意见,符合前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紫荆医院存在检验报告单档案管理及体检报告发放流程等问题,被告亦已履行监管责任,向紫荆医院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紫荆医院予以整改。事后,紫荆医院已落实被告的监督意见,重新修订《体检工作流程》和《体检科管理制度》。对此,被告已在《答复》中将相关检查发现情况及紫荆医院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告知原告。因此,原告称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本案中,紫荆医院出具给原告的《健康检查表》已载有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作出了诊断和防治意见。被告经调查认为原告并非事业单位公招人员,不适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实行)》规定,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是有依据的。

鉴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原告要求撤销《答复》的诉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被告广州**卫生局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关于徐**投诉紫荆医院违规体检的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可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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