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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冯**、吴**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冯**、吴**撤销房地产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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