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团伟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团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团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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