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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