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桂胜平、第三人汝州市洗耳**居民委员会、汝州市钟**区居民委员会、河南省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