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赵**、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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