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宝**限公司诉被告刘**、洛阳**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光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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