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寿光宝**限公司与刘**、洛阳**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宝**限公司诉被告刘**、洛阳**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光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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