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战胜与洛阳市**有限公司、伊川县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彭战胜与洛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司)、伊川县宇**有限公司、刘**、何**、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战胜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王**、刘*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彭战胜称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森**司的财务室、董事长办公室并扣押了该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2015年8月12日保证人王**、刘*签署了执行保证书,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森**司、刘**提供担保,直至执行完毕为止。现被执行人未清偿该笔债务,故申请追加王**、刘*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1、王**、刘*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的执行保证书;2、洛阳**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所作执行笔录。

第三人王**对申请人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系记错还款日期,9月30日前能保证该月应还款项到位。

第三人刘*对申请人所述事实没有异议。

被执**公司对申请人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并保证能在9月30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项打入指定帐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彭战胜与洛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司)、伊川县宇**有限公司、刘**、何**、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查封了森**司的财务室,并扣押了公章。王**、刘*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执行保证书,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被执行人森**司、刘**提供担保,保证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直至执行完毕为止。在本院当日所作执行笔录中,王**、刘*承诺愿意为森**司、刘**在本案中所欠彭战胜借款本金930万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森**司承诺当天还款30万元,之后一年内每月25日前还款30万元,如逾期不还款将强制执行森**司、刘**及两保证人的财产。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了对森**司财务室、公章的查封及扣押。

另查明,森**司在2015年9月25日前未支付当月应还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第三人王**、刘*自愿为森**司、刘**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森**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二保证人应当在被执行人森**司、刘**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彭战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王**、刘*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王**、刘*对洛阳市**有限公司、刘**在本案中所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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