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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献午诉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献午诉被告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献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献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常献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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