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献午诉被告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献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献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常献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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