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杨需要诉魏**、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与曹**、广东省**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闫*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中**任公司与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辉县**有限公司与郑州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捷**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