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郏**、曹想诉被告周口裕**有限公司、周口东**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已于2005年1月14日决定对周口东**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二原告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向二被告追偿其非法吸收的借款。因此,该案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郏**、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