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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