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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何**、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何**、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何**、李**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吕河乡邱店村正陡路东侧仓库内价值60万元的小麦进行查封,且已提供了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何**、李**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吕河乡邱店村正陡路东侧仓库内价值60万元的小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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