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何**、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何**、李**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吕河乡邱店村正陡路东侧仓库内价值60万元的小麦进行查封,且已提供了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何**、李**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吕河乡邱店村正陡路东侧仓库内价值60万元的小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