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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已与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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