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已与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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