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有限公司、王**、郭**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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