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陈**与赵花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某某某保险公司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山县**民委员会与程国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有国与被上诉人薛**、原审被告平顶山**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郑**等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