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马**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马**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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