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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村镇**邓州支行与宋*中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村镇**邓州支行(以下简称南阳**州支行)与被告宋**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涛、郑**,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化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宋**为李**在该行贷款5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还,故要求被告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此,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南阳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金融许可证各1份;

邓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南阳

村镇**限公司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邓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合同各1份;

宋**身份证及担保人所在单位证明承诺书各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宋*中辩称:为李**贷款担保属实,但导致贷款不

能收回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及邓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李**所贷款是否用于经营未履行调查,审核的义务造成,存在过错,故要求法庭依照过错责任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对其中李**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及邓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持异议,称该笔贷款李**未用于百货、日杂经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29日,以邓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甲方,贷款银行南阳**州支行为乙方,借款人李**为丙方,担保人宋*中为丁*,经四方协商签订了邓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丙方必须符合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具有邓州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创业经营能力,诚实守信。丙方必须提供属实的邓州市财政供给在编人员作为担保或提供经办银行有效的定期存单质押或有效房产抵押。二、丁*的担保范围是丙方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乙方追要借款而支付的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丁*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四年。三、甲方负责审查审核丙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项目报告等)和丁*的担保资格认定。审核通过后向乙方出具推荐贷款通知书。四、乙方收到甲方推荐贷款通知书和借款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受理,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周内放款,特殊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和丙方。五、丙方保证按贷款申请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改变用途。……六、丙方须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逾期还款丙方应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金、利息和罚息及违约金(借款金额的20%),并承担追要借款而支付的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同日,李**与原告南阳**州支行签订了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7.5‰。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宋*中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本案经调解不获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州支行与李**签订的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与邓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被告宋*中签订的邓州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李**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现原告南阳**州支行要求被告宋*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李**所欠借款本息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中按原借款利率7.5‰基础上加罚50%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宋*中称原告方未切实尽调查、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其在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后,可另行向李**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中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月息11.25‰计算,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190元,均由被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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