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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与前夫张某某生育两名子女,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前后与黄某某、韩某某、毛某某、毛某甲保持恋爱关系,并借机索要钱财。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6、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已婚情况下,通过网络与滑县八里营乡黄琉璃村的黄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当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结婚为名,谎称做家具生意需要进货,骗取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当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又以看病为名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600元,之后失去联系;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已婚情况下,经人介绍与滑县留固镇路安村的韩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次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做家具生意需要进货,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1000元,该款由韩某某的姐姐韩某甲汇款给赵某某,之后,被告人赵某某逐渐减少与韩某某联系,又与他人恋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考虑其家中尚有哺乳期的孩子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写下了悔过书,当庭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受害人的款项,被告人家中尚有哺乳期的孩子,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4年10月1日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生育两个孩子。2014年4月2日,滑县人民法院就赵某某诉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做出民事判决。2012年赵某某前后与黄某某、毛某某、韩某某、毛某甲保持恋爱关系,并借机索要钱财。2012年6、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与滑县八里营乡黄琉璃村的黄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结婚为名,谎称做家具生意需要进货,骗取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又以看病为名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600元,之后失去联系;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与滑县留固镇路安村的韩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几日后,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做家具生意需要进货,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1000元,该款由韩某某的姐姐韩某甲汇款给赵某某,之后,被告人赵某某逐渐减少与韩某某联系,又与他人恋爱。以上两起诈骗赵某某共得诈骗款19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退赔了被害人黄某某8600元经济损失,退赔韩某某11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韩某某的陈述;2、证人黄*甲、韩**、张**、张**、毛**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赵某某身份信息、银行卡复印件、手机短信照片,被害人黄*某提供的汇款凭证、韩**提供的汇款凭证,赵某某农业银行存取款凭证、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毛**、张某某、毛某某户籍证明;5、被害人领取退赔款的领条及谅解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加之其家中尚有不足两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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