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某在中国**平支行申办了惠农信用卡,卡号6228201350053952,信用额度为15000元。2014年3月7日透支本金(轧差后)14916.82元,经**业银行分别于2014年7月7日、10月7日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谢*某还使用谢**、谢**、谢**三人的农行惠农信用卡以相同方式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3月11日、3月6日透支本金14993.36元、14925.16元、14928.66元,均经两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4年9月30日银行自行从谢**农行账户扣除其信用卡本息18948.91元(谢*某供称该款系准备用于归还透支信用款所存),被告人谢*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妻杨**于2015年12月24日偿还了谢**信用卡所欠利息37.33元和其余三张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共计57752.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李**、谢**、谢**、谢**、杨某某的证言;3、物证:滑县公安局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及农行信用卡三张:6228201350054000(户名谢**)、6228201350053952(户名谢某某)、6228201350053945(户名谢**);4、书证:滑**银行对谢某某、谢**、谢**、谢**的控诉状及收入证明、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全部交易明细,农行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催收证明,还款证明及相关凭证,被告人谢某某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