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太平洋**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太平**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双丽胡**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