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太平**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双丽胡**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路成双、李**等与路成香、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博爱县**民委员会与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绍钟与博爱县司法局、博爱县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赵**与被上诉人赵**、杨某某、杨**、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