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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攀因与被上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攀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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