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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有限公司与栗先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栗先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有限公司不服博**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与被上诉人栗先宾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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