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因与被上诉人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