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冀云山,原审被告王**及其与上诉人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上诉人王**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王**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