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丁**、丁**、丁**、丁**与被告兰祖*、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等五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丁**、丁**、丁**、丁改静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丁**、丁**、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史**、丁**、丁**、丁**、丁**承担2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