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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邓州**验学校、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验学校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米*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21日向邓**民法院提起诉讼。邓**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邓**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邓州**验学校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验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余和平,被上诉人李*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委托代理人马涛,原审被告米*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00元,退回给上诉人**验学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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