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郭**、李**、武俊星、寇**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郭**、李**、武俊星、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徐**,上诉人郭**及其辩护人陈*,上诉人武俊星及其辩护人董**,上诉人寇**及其辩护人孙**,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郭**、李**、武俊星、寇**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