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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东**委会法定代表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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