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嵩阳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郑**、张**、张**、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嵩阳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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