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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州**限公司告成煤矿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告成煤矿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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