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告成煤矿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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