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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秋,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柳某某相识后,谎称认识河南省水利厅的领导,可以帮忙承揽水利工程,获取了柳某某的信任。2014年元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封丘县天然渠治理工程是其从河南省水利厅跑来的项目,可以让柳某某等人承包该项目部分工程,以需要协调费用为名,向柳某某索要了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费。后柳某某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失败,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催要20万元的协调费,张某某拒不退还。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其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柳某某被骗款及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柳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害人柳某某已得到全部退款,并被赔偿5万元人民币,已谅解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3至五年之间量刑,并提供证据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收据1份,和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封丘县水利局证明,证人张**的证言,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谎称不是事实,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还款意图,2015年春节其父生病住院时已给张*乙5万元钱让其归还柳某某备用金,要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和张*乙因家庭琐事在钱款上没有说清楚,张*某有将5万元钱交给张*乙归还柳某某的还款事实,张*某一直认为这20万元应该还给柳某某,后因3.2万元花费没有还成,案发后张*某家属已退还柳某某25万元,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并提供证据1、收条;2、和解协议书;3、撤诉申请书;4、三秦建设集团打款证明;5、两张收据和三份证人证言;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7、短信留言;8、通话录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柳某某相识后,谎称认识河南省水利厅的领导,可以帮忙承揽水利工程,获取了柳某某的信任。2014年元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封丘县天然渠治理工程是其从河南省水利厅跑来的项目,可以让柳某某等人承包该项目部分工程,以需要协调费用为名,向柳某某索要了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费。后柳某某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失败,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催要20万元的协调费,张某某拒不退还。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其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柳某某被骗款及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柳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属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2015年10月4日在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抓获。

临时羁押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0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临时羁押。

收据

证明张某某给柳某某出具内容:“今收到陈**某某现金贰拾萬圆整,用于封丘天然渠治理工程协调费用。不中标一次性全额返还。张某某(清学)2014.1.7”。

(4)和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

证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的哥哥张*乙代张*某与柳某某达成刑事和解,退还柳某某20万元,并赔偿柳某某5万元的损失,柳某某撤回对张*某的控告。

封丘县水利局证明

2015年8月26日出具,称封丘县天然渠清淤工程有封丘县水利局正规程序申报,经省市评审批准后开展,通过招投标,经评审后施工,不是由个人活动审批的项目,招投标不由个人决定封丘县水利局无张某某此人,也不认识该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

张*乙证明了张*某说能够跑来工程,向柳某某要走20万元活动经费的事实,最后工程没有干成,钱也没有退还。否定了张*某在2015年春节其父生病住院时给张*乙5万元钱让归还柳某某劳务费的辩解,此5万元是张*某归还其本不该拿走的投标保证金,张*乙在收到后归还了柳某某种子化肥款。

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被害人柳某某陈述了张*某告诉其和省水利厅几个厅长关系很铁,并说封丘县天然渠治理工程是其跑成的项目,并保证让柳某某他们中标,但需20万元的协调费用,后来柳某某在封丘县黄池路黄池商务宾馆五楼把20万元现金给了张*某,后柳某某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失败,经多次要钱张*某一直拖着不给,否定了张*某在2015年春节时给张*乙5万元钱让归还柳某某劳务费的辩解,此5万元钱是张*某归还的张*乙支出的投标保证金,张*乙收到后归还柳某某种子化肥欠款。被害人柳某某还否定了张*某对投标失败后不还钱原因及过程的辩解。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供述了被害人柳某某和其哥张**是生意合伙人,2014年春节时,张*某给柳某某和其哥张**他们谎称封丘县天然渠治理工程是其跑过来的,能让他们中标,让柳某某干,让张**给他帮忙,从中挣点钱,但需要给其20万元钱的劳务费,如果不中标,张*某把钱还给他们。其实封丘县天然渠是张*某通过上网看到这个信息的,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封丘县黄池路黄池商务酒店的一个房间里给的20万元,张*某给柳某某打了一张收据,这钱被当劳务费花掉了,后来张*某让他们参加另外一个水利工程,就没有把钱归还他们。其认为自己和柳某某是经济纠纷。

封丘县天然渠治理工程不是其跑来的,柳某某给的20万元,因父亲有病自己花了,这20万元钱本来要还柳某某,但柳某某说还有一个辛庄水利工程,能联系一个合作单位还要干,张某某就没有还给他。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柳某某5万元钱,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被证人张**及被害人柳某某否定,无其他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家柳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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