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封**科所、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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