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于湘味轩、秦*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诉被告湘**、被告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湘味轩”工商登记信息为“新乡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位于牧野区宏力大道九鼎美庐5号楼;“秦*”身份证登记信息为“秦某某”,身份证号410721XXXXXXX0513。故本案湘味轩、秦*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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